說實話c++還是以前在學校的時候用過的,從畢業到現在一直用c嵌入式編程,現在重新搬出C++語法 ,如果理解上有錯誤的地方,還請路過的朋友多指正~~~
構造函數用來構造一個對象,主要完成一些初始化工作,如果類中不提供構造函數,編譯器會默認的提供一個默認構造函數(參數為空的構造函數就是默認構造函數) ;析構函數是隱式調用的,delete對象時候會自動調用完成對象的清理工作。
現在主要看看繼承中的構造函數和析構函數的調用:
c * ptr = new C() ;
delete ptr ;
改一下上面的代碼:
A * ptr = new C() ;
delete ptr ;
在多態的情況下,如果基類A中的析構函數不是虛構造函數,則當delete ptr的時候只會調用A的析構函數,不會調用B和C中的析構函數;如果A中的析構函數是虛構造函數就會調用所有的析構函數,調用順序和一般情況一樣。
再改一下上面的代碼:
B *prt = new C();
delete ptr ;
在多態的情況下,如果A,B中的析構函數都不是虛析構函數,則當delete ptr的時候先調用B的析構函數,再調A的析構函數,不會調用C中的析構函數,如果A或者B中至少有一個是虛析構函數,則析構函數調用和一般情況一樣。
因此總結一下規律:
CA * ptr = new CB() ;
delete ptr ;
CB是CA的子類,構造函數的調用一直是一樣的,當具備多態的時候:
如果CA及其父類都不具備虛析構函數,則首先調用A的析構函數,然后調用A的父類析構函數直到根父類析構函數,不會調用A以下直到派生類的析構函數 ;如果如果CA及其父類只要有一個具備虛析構函數,則析構函數調用跟一般情況一樣。
因此:帶有多態性質的基類應該聲明虛析構函數 ,這樣的基類一般還有其他虛函數;
如果類的設計不是用于基類,而且不具備多態性,則析構函數不應該聲明為虛析構函數
小測試代碼:
class A
{
public:
A(){cout<<"A constructor"<<endl;}
A(char * arp) { cout <<"not default " ;}
~CA(){cout<<"A desstructor"<<endl;}
};
class B:public A
{
public:
B(){cout<<"B constructor"<<endl;}
~B(){cout<<"B desstructor"<<endl;}
};
class C:public B
{
public:
C(char * arp){cout<<"C constructor"<<endl;}
~C(){cout<<"C desstructor"<<endl;}
};
int main()
{
C * ptr = new C("hello world") ;
delete ptr ;
}
2、如果用戶需要對某個操作函數運行期間拋出的異常作出反應,那么class應該提供一個普通函數執行這個操作。
3、在構造函數和析構函數中都不應該調用虛函數,這是因為當調用構造函數構造對象的時候,首先會調用父類的構造函數,此時對象的類型在編譯器看來就是一個父類對象(實際此時子類成員還處于不確定狀態),會調用父類的虛函數,而不會調用子類的虛函數。
新聞熱點
疑難解答
圖片精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