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nction Foo1() { alert(This is Foo1.); } 和 Foo2(); var Foo2 = function() { alert(This is Foo2.); }
運行第一個顯然是不會有任何錯誤的,可是運行第二個就有問題了,這時系統會說:Microsoft JScript runtime error: Object expected。這就是說函數定義(Foo1)在腳本解析器中有最高的初始化優先級,這個很好理解。如果不優先處理函數,那么對于函數中的函數調用就沒有辦法處理了,假使我們先定fn1()再定義fn2(),卻從fn1中調fn2,那么就通不過解析了。為什么Foo2不能被初始化,Foo2的定義根本不是函數定義,它是一個標準的賦值語句,之所以能象標準函數一樣的使用Foo2(Foo2()),完全是因為它指向的是一個函數對象的實例而已。 再來看原形方法導入里的兩種方式,就很簡單了。并且不同的執行優先循序,也決了它們在使用中的不同,看如下示例: <script language="javascript"> function NormalClass() { this.m_Property1 = P1 in Normal Class.; this.m_Property2 = P2 in Normal Cla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