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長時間對視頻傳輸技術的研究,筆者早在1998年就意識到一個耐人尋味的現象,即信息的價值與其所需比特不成比例。一家銀行全年所需比特量未必抵得上一場高清楚數字電影的比特消耗,一個小學生隨便在網上創覽圖片所需比特量常會大于一個政府部門日常所需。重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信息大都以文字表達且簡明扼要,而娛樂、消費、享受等人性化交流信息經常需要用高品質的視頻表達,但占用極大的帶寬。作者把這一現象歸結為比特需求性定律(Law of Bit Significance)——網絡中信息所需的比特量與其體現的價值成反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