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競彩足球游戲的銷售過程中,如遇下列情況發生,則特別規定如下:
(1)在某個比賽場次開始銷售前,其比賽時間提前或推遲或取消比賽,則相應更改該比賽場次的開始、截止銷售時間或取消該比賽場次競猜。
(2)在某個比賽場次開始銷售后,若其比賽時間提前,則相應提前該比賽場次的截止銷售時間。
(3)在某個比賽場次開始銷售后,若其比賽時間提前,且比賽開始時仍在進行銷售,則認定該比賽場次對于在比賽開始時刻前發生的投注為有效場次,所涉及投注可正常參與兌獎;認定該比賽場次對于在比賽開始時刻后發生的投注則為無效場次。
(4)在某個比賽場次開始銷售后,若其比賽時間推遲且未超過原定時間36小時,則相應推遲該比賽場次的截止銷售時間。
(5)在某個比賽場次開始銷售后,若其比賽時間推遲且超過原定時間36小時或無法獲知具體推遲時間或取消比賽,則認定該比賽場次為無效場次。
(6)若某個比賽場次在比賽進行中因故中斷,且自中斷時刻起36小時內繼續完成了比賽,則認定該比賽場次為有效場次,所涉及投注可正常參與兌獎。
(7)若某個比賽場次在比賽進行中因故中斷,且自中斷時刻起36小時內未繼續完成比賽或無法獲知具體補賽時間或取消補賽,則認定該比賽場次為無效場次。
(8)在某個比賽場次開始銷售后,如果比賽主辦方決定更換比賽場地,若是從一中立比賽場地更換至另一中立比賽場地,則認定該比賽場次為有效場次,所涉及投注可正常參與兌獎;若不符合前述更換條件,則認定該比賽場次為無效場次。
(9)在某個比賽場次開始銷售后,若參賽雙方中有一方與原定參賽隊伍不同,則認定該比賽場次為無效場次。
(10)在某個比賽場次開始銷售后,若比賽主辦方決定在無觀眾、無轉播的封閉條件下進行比賽,則認定該比賽場次為無效場次。
(11)對上述無效場次的認定由國家體育總局體育彩票管理中心最終解釋。
(12)當某場比賽被認定為無效場次,則該比賽場次的所有單場投注按退票處理,于28天內在指定地點辦理退票手續;在過關投注中對該比賽場次的所有選擇均視為無效,涉及該比賽場次的過關投注組合之固定獎金按在原投注時刻去除該比賽場次后的投注組合對應的固定獎金計算。
(13)在某個比賽場次銷售過程中,國家體育總局體育彩票管理中心可根據投注額、突發事件等因素,拒絕某些大額投注、暫?;蛱崆敖刂贯槍υ搱霰荣惖哪承┨囟ㄟ^關組合特定結果選項的投注、暫?;蛱崆敖刂贯槍υ搱霰荣惖乃型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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